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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天然气发展的若干意见

时间:2017-06-23   点击:加载中  【打印此页】  【关闭】   【返回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天然气是一种优质、高效、清洁的低碳能源。加快天然气发展,是优化能源消费结构,构建安全高效、清洁低碳的现代能源体系的必由之路,也是化解环境约束,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打造美丽中国“江西样板”,建设富裕美丽幸福江西的现实需要。为贯彻落实《天然气发展“十三五”规划》,进一步加快我省天然气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能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遵循“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发展战略思想,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健全体制机制,统筹协调发展,按照“统一主体、统一网络、统一调配、统一价格”的“四统一”原则,加快建设和完善省级天然气管网和配套设施,扩大天然气利用规模,保障天然气安全供应,努力构建结构合理、供需协调、安全可靠的现代天然气产业体系。

(二)发展目标。

扩大天然气管道覆盖面,拓展天然气利用范围,提高天然气在我省一次能源消费结构中的比重。到2020年底,力争省级天然气管道总里程突破3000公里,实现“气化江西、县县通气”;力争全省天然气利用总量达到65亿立方米,在全省一次能源消费总量比重提高到8%。

二、重点任务

(一)完善天然气基础设施。

1. 加快长输管道建设。省投资集团公司所属的省天然气(赣投气通)控股有限公司作为对接国家天然气长输管道的唯一投资主体,要按照“全省一张网”模式,加快推进省级天然气管道建设,力争到2020年底新建管道2000公里,覆盖所有县(市、区)。全力支持配合中石油西三线、中石化新疆煤制气外输管道工程建设。强化天然气长输管道多点互联互通,提高气源调配能力。(省发改委牵头,省国资委、省投资集团公司和各市、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2017年8月前编制完成省级天然气管道建设规划,制定完善企业考核办法)

2. 健全城镇配套管网。已使用天然气的县(市、区),要进一步加快城镇天然气管网建设,逐步向有条件的住宅小区、工业园区、乡镇农村等地区延伸,不断扩大管网覆盖面。尚未使用天然气,但有用气条件的县(市、区)和乡镇,应加快建设以管道天然气、液化天然气(LNG)或压缩天然气(CNG)为气源的天然气管网。尚未接通省级天然气管道,但有接通条件的县(市、区),要加强与省级天然气管道建设规划衔接,按照“同步建设、同步供气”的原则,尽早实现与省级天然气管道互联互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改委和各市、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 推进应急储备设施建设。加快推进大型天然气储备设施和城镇应急调峰储气设施建设,并与天然气管道实现互联互通。重点推进湖口LNG储配设施与省级天然气管道对接,加快推进樟树地下储气库等大型储气设施前期工作。承担天然气储备义务的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要求单独或者共同建设天然气储备设施储气,也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企业代为储备,增强应急调峰能力。(省发改委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投资集团公司和各市、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扩大天然气利用规模。

4. 积极培育城镇天然气利用市场。加快城镇居民、公共服务等领域燃煤、燃油的天然气替代,在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棚户区改造中推广以气代煤。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利用天然气采暖。结合新农村建设,因地制宜采取管道天然气、LNG、CNG等多种供气方式,鼓励农村居民使用天然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改委、省环保厅和各市、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5. 加大工业领域天然气用能替代力度。积极引导和督促工业企业加快利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替代传统工业能源。2017年,除必要保留的以外,各设区市市辖区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各设区市市辖区城市建成区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其它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逐步淘汰分散燃煤小锅炉。(省工信委和各市、县〔区〕政府牵头,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环保厅、省发改委按职责分工负责)逐步淘汰现有水煤气设施。在热负荷相对集中的开发区、工业聚集区、产业园区等地区,鼓励新建和改扩建天然气集中供热设施。鼓励供气企业积极发展可中断用户。(各市、县〔区〕政府负责)

6. 大力推广交通运输领域天然气燃料置换。积极发展以天然气为燃料的汽车和船舶,努力提高天然气在交通运输领域的利用规模和能源消费比重。重点在公共交通、市政环卫、政府机关等领域推广使用天然气汽车,积极探索在港口、内河推广使用天然气船舶,支持开展鄱阳湖水域水运行业应用LNG试点示范工作。坚持“安全规范、集约用地、方便加气、适度超前”,优先在高速公路、国省道沿线、公路客运中心、公交停车场、物流集中区、旅游景区、厂矿区等区域建设汽车加气站,鼓励建设LNG/CNG合建站、油气合建站、油气电合建站。加气站设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公安厅、省水利厅、省环保厅、省旅发委、省工信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发改委和各市、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对加气站企业“跑马圈地”“圈而不建”等失信行为,依法依规采取惩戒约束措施。(各市、县〔区〕政府负责)

7. 积极发展天然气分布式能源。在国家政策范围内,加快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建设,探索发展天然气与光伏发电等可再生能源结合的多能互补分布式能源项目。在具备条件的区域适时开展天然气热电联产或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系统替代燃煤供热机组及供热锅炉试点。(省发改委牵头,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和各市、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天然气安全供应。

8. 提高供应保障能力。进一步深化与中石油、中石化等上游天然气销售企业的战略合作,争取向我省输送更多的管道天然气资源。积极获取和引进省外LNG资源。(省发改委牵头,省投资集团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快省内非常规天然气资源调查评价和勘探工作,多渠道开辟气源。(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投资集团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县(区)政府是实施天然气应急预案的责任主体,要组织天然气企业建立健全应急调度制度和应急处置机制,制定完善应急预案和有序用气方案,保障天然气供应。天然气企业应建立天然气供求状况监测,预测和预警机制,减少事故性供应中断对用户造成的影响,确保应急状态下的供气稳定,重点保障民生用气,努力实现供需平衡,共同维护社会稳定。(各市、县〔区〕政府负责)

9. 加强运行调度和价格监管。充分发挥能源信息平台作用,加强运行监测和预测预警,对天然气供应风险做到早发现、早协调、早处置。做好天然气合同备案管理,督促各方严格履行天然气购销合同。加强对省内管道运输价格和配气价格监管,及时开展成本监审,对输配价格偏高的要适当降低。对天然气输配企业向用户的各项收费进行规范清理,凡不是依法依规设立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省发改委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各市、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0. 坚守安全生产底线。各市、县(区)政府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责任,定期开展天然气领域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全面排查区域内安全风险点、危险源,落实管控措施,有效防范和杜绝安全事故发生。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履行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职责,强化监管执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要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共同促进天然气安全发展。天然气建设、施工和监理、运营企业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做到安全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和应急救援“五到位”。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天然气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并强制实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发改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和各市、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1. 加大管道保护力度。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和《江西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办法》,进一步明确管道保护部门职责,完善省、市、县三级管道保护机构,建立健全权责明确、分工协作的管道保护协调机制。(省发改委、省编办、省政府法制办和各市、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2017年9月底前明确各级油气管道保护部门职责,2017年12月底前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管道保护机构和有关工作机制)天然气管道沿线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区域内管道保护工作的领导,充实监管力量,建立完善本地区管道保护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快速应急响应和处置机制,严格执行天然气管道保护有关规定,加大对破坏天然气管道的打击力度。天然气管道企业要切实落实管道保护主体责任,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和管道事故应急预案,建立专业的管道维护抢险队伍,保障管道设施的安全运行。(各市、县〔区〕政府负责)

三、政策措施

(一)加强规划引导。各地要认真落实省“十三五”天然气发展规划,并编制本地天然气发展规划,确保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完成。要加强天然气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以及矿产资源、环境保护、森林防火、水利、铁路、公路、航道、港口、电信、电力、市政设施等规划的衔接,充分发挥规划的引领和约束作用。(省发改委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用地保障。对天然气管网、加气站、储气设施等天然气设施周边的土地予以预留和保护,保障天然气设施改扩建合理用地需求,确保天然气设施与周边的安全保护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的强制性规定。在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支持利用工业、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各种性质的土地建设天然气管网、加气站、储气设施等天然气设施,允许以划拨、出让、租赁等多种方式提供用地。鼓励在现有加油站闲置土地上依法依规增设加气设施。(省国土资源厅和各市、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大财税和投融资支持。探索多元化投入方式支持天然气设施建设和推广利用。(省财政厅牵头,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依法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优化纳税服务,对社会环境效益突出且暂时无法盈利的天然气基础设施和用气项目,尤其是省级天然气管道建设项目,给予有力支持。(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牵头,省财政厅、省发改委按职责分工负责)认真落实天然气项目建设过程中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省财政厅和各市、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支持符合条件的天然气基础设施企业发行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储气设施建设项目发行项目收益债券。支持天然气基础设施企业上市融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为天然气管道项目提供中长期信贷支持,积极开展特许经营权、收费权和购买服务协议预期收益等担保创新类贷款业务,加大对天然气管道项目的支持力度。(省政府金融办牵头,省财政厅、省发改委、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证监局、江西银监局、江西保监局和有关金融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天然气加快发展。(各市、县〔区〕政府负责)

(四)发挥价格杠杆作用。积极争取中石油、中石化等上游天然气销售企业支持,给予门站价格优惠。鼓励省级天然气管道和城镇供气企业建立气价联动机制,努力降低用气成本。(省发改委牵头,各市、县〔区〕政府负责)严格执行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电力并网上网程序、准入条件。(省发改委牵头,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负责)按照国家天然气价格政策,理顺天然气与可替代能源的比价关系。研究推行非居民用户季节性差价、可中断用户气价、应急调峰储气等价格政策。(省发改委牵头,各市、县〔区〕政府负责)

(五)加强人才队伍建设。鼓励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增设相关专业,扩大天然气行业人才培养规模。鼓励校企合作,加强天然气领域从业人员职业培训,提高专业技能。(省教育厅、省人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鼓励发展天然气行业设计、咨询、研究等方面的中介服务机构。(省发改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商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建立省内天然气专业化队伍和专家团队,健全天然气专家库。(省发改委负责)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天然气管网建设工作推进小组办公室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整体推进和督促落实的职能作用,跟踪了解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存在问题,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省直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配套政策措施,为加快天然气发展创造良好条件。各市、县(区)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健全工作机制,落实责任分工,精心组织实施,为天然气发展和推广利用创造良好条件。

(二)密切协调配合。省直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职尽责,密切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省发改委负责综合协调推进全省天然气发展、项目建设和保供工作,监督实施省天然气发展规划;负责全省天然气价格监督管理;负责全省天然气长输管道保护综合工作。省工信委负责指导全省工业领域天然气推广利用工作,在职责范围内指导相关工业生产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省教育厅负责省内院校增设天然气相关专业,培养天然气专业技能人才。省公安厅负责管道企业周边、管道沿线、管道建设中的治安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检查管道企业的消防、安全保卫等工作;依法查处和打击破坏管道、危及管道建设运行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省财政厅负责牵头探索多元化投入方式,支持天然气设施建设和推广利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推进省内非常规天然气资源调查评价和勘探工作;落实国家和我省已出台的天然气设施建设用地政策;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监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城镇燃气管理工作,指导各级城乡规划统筹考虑天然气设施建设,在职责范围内指导各地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交通运输领域天然气推广利用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监管。省环保厅配合推进天然气替代和推广利用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监管。省编办负责厘清天然气管道保护部门职责,配合建立健全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机制。省国资委负责督促省属天然气企业加快天然气设施建设,制定完善企业考核办法。省政府金融办负责协调企业融资贷款工作。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制定并出台我省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措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天然气及天然气器具进行质量监管,监督市场计量行为,组织监督检查天然气质量标准的贯彻实施;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天然气设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天然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巩固油气输送管道隐患攻坚战成果;依法组织管道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依法组织管道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省人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旅发委、省工商局、省政府法制办、南昌铁路局、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监局、江西证监局、江西保监局、省地震局、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省投资集团公司和有关金融机构、院校等按照各自职能,共同做好天然气发展、安全监管、管道保护工作。

(三)强化舆论引导。充分利用网络、广播、电视、报纸、微信等方式,向全社会大力宣传使用天然气的重要意义,普及天然气法律法规、科学知识等,鼓励和引导天然气消费,倡导科学、高效、节约用气,努力营造加快天然气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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